近日,廣東陸因采石場破壞生態引發的“村民維權被判敲詐”案件有了最新進展。汕尾中院作出裁決,認定三名村民無罪,他們因此獲得陸法院的賠禮道歉,并獲得總計157萬元的國家賠償金。這標志著這起錯案得到了部分糾正,被害村民的權益也得到了部分補償。然而,整個事件中,法院判決失誤的問題卻依然沒有得到真正的反思,令人憾。

這起案件發生在2007年。當年,有采石場非法占地并破壞了蕉坑村的生態環境,村民多次維權卻無果。2018年,鎮政府協調后,采石場支付了村民30萬元的補償金,但一年后,村民們卻被控“敲詐勒索罪”并被判刑。2021年,7名村民被陸法院分別判1-4年有期徒刑。村民提起上訴,汕尾中院最終改判三人無罪,他們遂要求國家賠償。

汕尾中院賠償委最終要求陸法院對三位無罪村民公開道歉,并向他們分別支付51萬余元、52萬余元及53萬元的賠償金,以彌補錯誤定罪給他們造的損失。這確實讓長期奔波維權的村民們獲得了部分公道,避免了更大的冤假錯案。然而,我們不得不指出,這起案件中,法院做出了重大的司法錯誤,卻未被深追責。陸法院最開始就未充分調查清楚案,倉促作出了敲詐勒索的草率定。對此,相關審判人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案件為何在多年辦理中多次出現重大失誤?我們期待有關部門能夠給公眾一個解釋。

這起案件同樣反映出我國基層環境污染維權的嚴峻形勢。在地方追求GDP增長的大背景下,采礦等項目盲目發展,造的生態破壞和人民群眾權益損害時有發生。村民維權的道路也因此歷來曲折坎坷。相關部門有必要從源頭上加強環境保護,切實維護各類生態移民和污染者的合法權利,使他們有渠道表達訴求而不至于走上絕路。這需要法律制度與執行力的雙管齊下,才能改變目前維權民眾境艱難的現狀。

對以上容您怎麼看的?歡迎評論區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