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梁某等6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質組織一案進行了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梁某被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剝奪政治權利終

此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綁架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等多罪并罰,判梁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剝奪政治權利終。另外,其他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并對趙某、林某、黃某三人依法判財產刑。部分被告人對判決提出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上世紀90年代初,梁某糾集社會閑散人員,在深圳市原寶安區觀瀾一帶進行非法活,逐漸形了一個黑社會質組織,梁某擔任組織者和領導者,組織員眾多,層級明確,員固定。該組織通過壟斷廢品收購、敲詐勒索、開設賭場、控制大線路和桶裝水銷售等行業,獲取非法經濟利益。他們先后實施了故意傷害、強迫易、搶劫等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導致一人死亡,多人傷,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秩序,造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的法律準確,定罪與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因此,依法作出了維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