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許國俊在2001年潛逃,被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通報。直到2021年,他被從國強制遣返回國。經審理查明,從1993年到2001年,許國俊利用其在中國銀行開平支行擔任辦公室主任、副行長、行長等職務的便利,與許超凡、余振東等人共同實施了一系列貪污、挪用公款的行為。他們通過虛假貸款、占用還貸資金、直接轉款等手段,貪污了約9億元人民幣,并挪用了約14億元人民幣。法院認為,許國俊的犯罪行為涉及特別巨大的貪污金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了特別重大的損失,挪用公款的數額也非常巨大。鑒于許國俊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認罪悔罪,法院依法對其從輕罰。

這起案件被認為是新中國最大的銀行貪污案。2001年,中國銀行發現開平支行賬目虧空4.83億元,許超凡、余振東、許國俊三人突然失蹤。他們先逃到中國香港,再飛往加拿大,最后抵達國。中國有關部門積極開展國際司法執法合作,不斷努力追逃追贓。余振東、許超凡分別于2004年、2018年被遣返回國,辦案機關和中國銀行已經從境外追回了涉案贓款20多億元人民幣。最終,經過20年的逃亡,許國俊于2021年被強制遣返回國,該案的三名主犯全部落網。

余振東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罰金100萬元,同時追繳涉案款和違法所得。許超凡被判有期徒刑13年,并罰金200萬元,犯罪所得也被追繳。另外兩名涉案人鄺婉芳、賴明敏也已經回國歸案。鄺婉芳于2015年被國強制遣返回國,而賴明敏則于2018年自行投案,并主退贓。

這起案件的宣判標志著該案的最終落幕,也展示了中國司法機關對貪污犯罪的零容忍態度和堅決打擊的決心。通過追逃追贓等措施,中國銀行和相關部門功追回了大部分贓款,為保護國家和人民利益做出了積極的努力。此案也提醒了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加強部管理,防范貪污和挪用公款等違法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