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賠償糾紛案。這起案件涉及一名消費者在網購平臺購得一個油煙機,發現質量問題后申請換貨,但卻被商家誤作為退貨退款。在這個過程中,消費者的虛擬資產能否獲得賠償為爭議焦點。

原告李某通過某科技公司的網購平臺購買了一臺油煙機,商品總額為698元。通過使用促銷立減100元、平臺優惠10.04元、優惠券349元、紅包138.36元和支付有禮2元,李某最終只需支付98.6元即可購得該機。然而,李某收到貨后發現油煙機存在質量問題,于是聯系客服申請換貨,將原商品退回給某科技公司。由于公司客服作失誤,卻直接進行了退貨退款理。李某認為這樣的理造了他個人財產的損失,因為使用的紅包、優惠券等無法退回,而且他也無法以同等價格重新購買同款商品,于是將某科技公司告上了法庭。

經過法院審理,法院認定該案為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李某在某科技公司網店購買了價值698元的油煙機,但由于質量問題要求換貨理,而公司直接作退貨退款理,導致李某無法繼續期間的優惠,無法再以98.6元的價格購買同款商品。因此,法院判決被告某科技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賠償款599.4元。

這起案件引發了人們對虛擬資產賠償的關注。在電子商務中,常常出現各種促銷活,如“618”“雙十一”等,而電子紅包、優惠券等形式的虛擬資產也被廣泛使用。然而,由于電子商務使用了自化技計算價格、使用虛擬資產等,對于普通消費者來說不太容易理解和使用,也可能導致一些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

在本案中,由于商家的作失誤,消費者無法以活價格再次購買同款商品,而商家存在違約行為。法院對消費者的損失予以支持,并認定無法再使用的虛擬資產作為損失賠償額。這一判決有助于引導電子商務經營者提升經營水平、服務理念和責任意識,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推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同時,也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了一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