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廣東國惠律師事務所的李律師回應上游新聞記者稱:“況屬實,案件已進終審階段。”上游新聞記者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中了解到,法院認為“李某某律師作為代理人,在向林先生提起的(2017)粵0606銀行案(2018)粵案中未出庭”楚1421案499號案件的駁回與0606行楚起訴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法院認為國惠律師事務所應賠償林先生的損失,認定了100萬元的賠償金額。

林先生曾要求法院判令律師事務所賠償100萬元,但因律師李某某未出庭應訴,林先生的請求未能得到實現。一審法院認定林先生的“機會損失”和“神損失”仍為100萬元,將該數額作為賠償金額,到了法院的確認。

此外,林先生還請求法院判令李律師賠償600萬元,法院認為林先生的鰻魚養場被強行拆除,導致他直接損失和預期利潤損失,這是客觀存在的。但由于相關行政訴訟尚未進行實質審理,賠償數額尚不確定。然而,作為執業律師的李某某據自己的職業判斷,提出了960萬元的賠償請求。在評估損失時,中介機構李某某也在現場,并承諾自愿賠償林先生600萬元。法院認為,這是李某某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因此,李某某應按承諾履行賠償義務。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李某某作為林先生的代理人,是本案中造違約的行為人。他的疏忽導致了林先生的損失,而李某某所做出的《承諾書》則是對他錯誤行為的賠償承諾。據《承諾書》,李某某確認林先生因過錯應得的賠償總額為600萬元。扣除林先生繳納的律師費5萬元后,李某某應賠償林先生495萬元,并對一審判決確定的國輝律師事務所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向委托人林先生支付600萬元賠償金一事,李律師表示:“這要看我們律師事務所如何理這件事。”李律師告訴上游新聞記者,此案已進終審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