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消息,廣東廣州荔灣區某小區某棟住宅樓發生了一起關于加裝電梯的糾紛。該小區的44戶業主商議加裝電梯的事宜,其中32戶業主同意,但居住在3樓、年近八旬的業主郭某因有異議而未參與出資。然而,電梯安裝完后,郭某提出希在補相應集資款后也能使用電梯。但是,32戶業主認為郭某在前期對加裝電梯有異議,導致工程延誤了一年多時間,因此反對他使用電梯。

隨后,郭某起訴請求法院確認,他在支付籌資款項后,應該擁有與其他32戶業主相同的權利和義務。經過荔灣區人民法院的審理,法院認為電梯是建筑的一部分,使用電梯無需經過多數業主的同意。因此,法院判決郭某支付集資款后,由業主代表提供電梯卡給郭某使用。

然而,宣判后,32戶業主不滿判決結果,提出上訴。但廣州中院駁回了他們的上訴,維持了原判。對于其他業主而言,如果他們認為郭某阻礙了電梯的加裝,并造了損失,他們可以另行提起訴訟主張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