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廣州某地的一對趙先生和黃士,他們相了10年的時間,但最終破裂。在他們分手的時候,他們共同購買的一套房產,這套房產是10年前以143.8萬元的價格購買的,如今已經漲到了530萬元。然而,在劃分財產的時候,黃士只愿意給予趙先生最初出資的70萬元。趙先生對此心有不甘,于是將黃士告上了法庭。接下來,我們來看看法院將如何判決。

2010年2月,趙先生向房東劉某支付了5.8萬元的購房定金,他們計劃一起購買一套住宅供兩人居住。趙先生出資70萬元,黃士出資73.8萬元,他們共同購買了這套房屋,并將其登記在黃士的名下。他們迫不及待地搬進了這套房屋,并進行了重新裝修。然而,由于工作原因,趙先生和黃士兩年后離開了這個地方,分開居住后,兩人的也逐漸淡化。

2019年6月,趙先生接到了黃士的短信,表示覺得兩人不合適,提出分手。趙先生同意了分手的要求,但他們需要解決共同擁有的房產的問題。黃士給趙先生發來了一份和解協議,表示愿意將70萬元退還給趙先生。然而,趙先生認為這個數額遠遠不夠,因為房產的價值已經大幅增長,而且黃士在分手之后將房產以530萬元的價格轉賣,賺取了很大的利潤。

面對趙先生的質問,黃士不予理會,表示只愿意退還給趙先生70萬元。趙先生無法接這個結果,于是將黃士告上了法庭。法院審理此案后認定,趙先生和黃士雖然沒有結婚,但作為同居的人,他們在2010年共同購買房屋時存在共同購買的意愿。趙先生支付了70萬元作為購房款的一部分,占了共同購房款的48.68%。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有的份額應當按照出資額確定。

在本案中,雙方購買房屋時的售價為143.8萬元,但現在這套房屋的售價為530萬元。據趙先生出資額的占比,他應該獲得房屋價值的48.68%,也就是258萬元。最終,法院判決黃士支付給趙先生258萬元。

這個判決讓黃到意外和失,因為剛剛以高價出售了房產。而趙先生則為自己取得勝訴而到興。在這個案例中,法院認定房產為兩人的共有財產,趙先生有權獲得房產增值部分。這也提醒我們,在夫妻關系中,同樣需要考慮房產的分割問題。在分割時,除了考慮購房時的出資額,還需要考慮房產的增值部分,以確保雙方獲得公平公正的財產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