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5日,廣州市起義路217-231號的“爛尾樓”建業大廈一樓發生了一起重大火災事故,起因是由于電線短路導致。經評估,這場火災造了4066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后,最高檢職侵權檢察廳于2013年12月23日將此案列為重點案件進行督辦,并派員前往現場指導。廣東省檢察院及時組織廣州市檢察院進行調查,查明部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業大廈復建盤活、消防監督執法過程中,沒有依法履職,疏于監管,徇私舞弊,導致建業大廈存在嚴重的消防安全患,最終引發了這場重大火災事故,給國家和人民利益帶來了重大損失。因此,廣東省廣州市檢察機關依法對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地產建設開發長姚某、越秀區公安分局通防火大隊主任科員陳某、越秀區公安分局白云派出所所長黃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涉嫌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賄罪。

據相關報道,陳某曾任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通防火大隊副大隊長、治安管理大隊一中隊教導員,被控因玩忽職守導致建業大廈火災。然而,經過一審,法院認為他的行為并不構玩忽職守罪。陳某今年40歲,擁有本科學歷,在案發前是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北京派出所的副所長。檢方指控稱,2009年12月至2013年8月,陳某在擔任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通防火大隊副大隊長、治安管理大隊一中隊教導員期間,對越秀區西片街道的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疏于職責,允許建業大廈在未經消防驗收且存在嚴重消防安全患的況下進行違法出租經營。這導致了建業大廈在2013年12月15日發生重大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4066.23萬元。然而,法院審理后發現,陳某在任期間對建業大廈的消防工作進行了監督檢查,并對出現的問題進行了整改和罰。此外,他還在2011年1月親自帶隊對建業大廈違反消防規定的況進行了查,并進行了清場整改。在廣州市人民部矛盾調辦公室形《關于復建盤活建業大廈工作協調會議紀要》之后,陳某繼續對建業大廈的消防況進行了檢查,并及時向領導匯報。2013年8月底,陳某調任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北京派出所副所長,之后他的繼任者和政府相關部門領導對建業大廈的況進行了檢查和督促。據以上事實,法院認為陳某在自己的工作職權范圍履行了自己的職責,他的行為與建業大廈火災的發生沒有在、必然的因果關系,不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構要件。因此,檢方指控陳某犯玩忽職守罪的證據不足,罪名不立。

最后,法院判決認定陳某不構玩忽職守罪。這場廣州建業大廈的重大火災事故并非由陳某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所導致,兩者之間沒有在的必然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