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廣州市某小區業主大會糾紛案件備關注。案件始于某年6月,當時小區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向業主發出通知,稱由于街道辦未履行規定的職責,未提供經費支持和業主清冊等,導致籌備工作異常艱辛,因此將會議結束日推遲至11月*日。隨后,街道辦發出通知稱原籌備組已自行解散,業主可重新立籌備組。而次年1月,小區業主委員會向街道辦提備案申請,但未獲批準。隨后,業主委員會提起行政訴訟,稱街道辦不得對其提的材料實質審查,要求撤銷復函和復議決定。然而,一審法院駁回了業主委員會的訴訟請求,終審判決也維持了原判。
法院認為,涉案業主大會的投票期限超過法定最長期間,違反了相關法規的規定。由于業主大會存在違法行為,街道辦的決定沒有不當,因此原審判決得到了支持。這一糾紛案件的審理及判決過程歷經多次復雜的糾紛和訴訟,最終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