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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同學之間因惡作劇玩鬧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案件中,初一年級學生思思和小杰在休息時間發生了一起意外,思思在與同學流時,小杰將的椅子移開,導致坐空后仰倒并傷。思思因此出現頭痛、視模糊等癥狀,需要多次就診和住院治療。小杰的父母在事故發生后支付了部分治療費用,但思思的父母認為賠償不足,將小杰及其父母、學校一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南沙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思思的治療過程和癥狀與小杰的惡作劇行為有明確的因果關系。小杰拉椅子的行為是明知會給他人帶來傷害的過錯行為,因此他應該承擔侵權責任。由于小杰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的監護人即其父母應該為其行為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綜合考慮了思思的實際支出費用,判決小杰的父母向思思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通費、神損害金等,共計10萬元。
小杰及其父母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過廣州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駁回了上訴并維持了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法院也對學校的責任進行了審查。據調查事實,學校在事發前已經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提升學生的安全意識,包括制定工作安排、規則細則、行為準則等。盡管事發時只有一名教在場,但學校已經盡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職責,因此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在判決中提醒學校和家長要重視提高孩子的安全意識,確保他們的健康長。
專家指出,對于12-13歲的孩子來說,他們的力旺盛,喜歡嬉戲玩鬧是正常的,但如果嬉戲過度導致他人傷,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要為其行為承擔責任。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期間到人損害,如果學校未盡到教育和管理職責,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法院對學校的責任做了正確認定,明確了學校與監護人在該事件中的責任邊界。
同時,專家強調,教育不僅是學校的責任,家庭教育同樣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了父母和監護人的責任,強調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希這起案件的判決能夠引起更多家長的重視,履行好家庭教育的責任,重視安全教育和法律常識的學習,為孩子的健康長創造良好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