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廣州發生了一起備關注的事件。一名子在離婚后,強迫自己14歲的兒放棄學業,迫使外出打工。這一行為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討論。對此,子的前夫提出了養權的要求。他認為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這名子沒有盡到應有的責任和義務,沒有保障孩子的教育權利。最終,法院將14歲的兒判給了父親那一方。

據國家法律規定,14歲的孩子正于初中階段,這是國家強制的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因此,家長如果不讓孩子上初中,就涉嫌違反了《義務教育法》。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適齡兒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學接義務教育的,將到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批評教育,并被責令限期改正。

因此,如果廣大學子的教育權被不負責任的父母剝奪,大家可以向當地有關部門反映,并尋求幫助,以保障個人的教育權不侵犯。這起事件提醒我們,家長要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保障孩子獲得義務教育的權利,為他們的未來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同時,社會各界也應該加強對教育權的保障與監督,確保每個孩子都能到平等的教育機會,實現全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