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發放一直是一個備關注的話題,用人單位和員工之間經常因為年終獎的發與不發、發多發產生爭議。那麼年終獎究竟是“員工福利”還是法定權利呢?在年前離職還能否拿到年終獎?公司以效益不好為由拒發年終獎有沒有法律依據?員工又該如何維權呢?

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的規定》,獎金的范圍包括了年終獎。年終獎一般在勞合同或規章制度中明確,大致可以分為工資類、考核類、福利類、獎勵類。而據《〈關于工資總額組的規定〉若干范圍的解釋》規定,如果是工資類年終獎,則應視為“固定收”;如果是考核類年終獎,公司應據公司經營狀況、勞者的工作表現,按照考核程序考核后發放;如果是福利、獎勵質的年終獎,則應尊重用人單位的自主決定權。

對于提前離職能否獲得年終獎,需要況來分析。對于質為勞報酬類的年終獎,離職后勞者應當獲得相應的勞報酬,故應當支付年終獎;對于獎勵金質的年終獎,發放該獎勵金的前提是應當符合用人單位發放的要求或規定,勞者在發放年終獎之前離職不符合發放年終獎條件的,則對于勞者的支付請求將可能不予支持。

據勞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用人單位可以據此自主決定工資分配方式以及工資結構包括年終獎是否發放、發放金額、標準等的用工自主權。實踐中,用人單位可在勞合同或規章制度中對年終獎的質進行明確規定,明確年終獎是屬于勞報酬還是獎勵金。同時,在勞合同或規章制度中應約定發放規則,對發放時間、發放對象、發放標準、發放條件,包括對不予發放的形進行明確約定。

如果公司存在應發不發年終獎況,作為勞者可以通過向勞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勞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仲裁申請來維權。同時,勞者應當注意留存相關證據,如勞合同、工資支付憑證及用人單位有關年終獎發放的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等。

雖然法律法規沒有對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作出規定,但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應發未發年終獎的形,那勞者就有必要拿起法律武維護自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