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趙某在某平臺發布信息,稱有一批瓷磚要從廣東惠州運回石城縣。李某看到該條信息后,主與趙某商定運輸貨事宜,由趙某支付運費。貨到達目的地后,趙某請求李某幫忙協助卸貨。李某出于好意答應了趙某的請求,并且并沒有另外收費。然而,在解開捆綁貨繩索的過程中,李某被右側的貨傾倒口并傷,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

李某的家屬與趙某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但未能達一致,因此訴至法院。經過石城縣人民法院的審理,法院認為,趙某和李某之間約定的運輸費用并不包括貨裝卸的報酬。而且,據二人的聊天記錄,可以看出李某幫助趙某卸貨是在趙某主請求后,李某出于好意答應的無償幫助。由于李某在幫忙卸貨時對貨的重量、擺放角度和固定程度估計不足,他過于自信地單獨解開捆綁貨的繩索,導致車上的貨傾倒,自己不慎被傷而不治亡。因此,車上貨傾倒是此次事故的本原因,李某應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趙某作為接無償幫助的一方,主邀請李某協助卸貨。然而,他未能協調好自己雇請的搬運工和幫工人的工作銜接,并且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存在一定的過失。最終,法院據法律判決,趙某對李某的死亡承擔了5%的賠償責任。

本案爭議的問題是: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幫工過程中傷,如何確定責任。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2020修正)》第五條的規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損害時,責任應由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如果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那麼被幫工人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收益范圍進行適當補償。而如果幫工人在幫工活中因第三人的行為傷,幫工人有權要求第三人承擔責任,并有權要求被幫工人進行適當補償。

樂于助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然而,本案中出現了意外事故,需要明確責任的界定。法院最終據相關法律規定,確定了趙某對李某死亡的一定賠償責任。這一案例也提醒人們,在幫助他人時要注意安全,避免類似的悲劇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