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他人是大多數人的本能反應,尤其是在遇到意外或需要幫助的況下。然而,當我們的幫助給自己造一定損失時,我們是否可以向被幫助的人索要賠償呢?近日,北京廣播電視臺科教頻道《民法典通解通讀》欄目特別邀請了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助理雷悅,就民事糾紛相關問題進行普法。
案例發生在2019年7月28日,李士在集市上花了10塊錢買了一個西瓜,張士幫帶回家的過程中摔傷。當天,李士陪同張士去某醫院治療,但傷勢較重,建議轉至某中醫醫院進行治療,最終住院22天并被診斷為鷹骨折,需要手治療。張士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士賠償各項損失24萬。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對于誰主提出幫忙送西瓜存在爭議,但最終李士也沒有拒絕張士的幫助。因此,雙方之間形了無償幫工關系,張士為幫工人,李士為被幫工人。作為被幫工人,李士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由于張士在幫助過程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也需要承擔主要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李士承擔20%的責任,張士自承擔80%的責任,并賠償張士各項損失3萬元。
在案件中,李士未告知的門牌號碼以及事前提醒,導致了一定的過失。據法院的判決,李士按照的過錯程度需要對張士的傷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然而,法院最終認為張士自的不小心是主要原因,因此承擔了主要責任,而李士只需承擔相對輕微的責任。
從法律角度來理解,過錯責任主要現為主觀過失,而非故意行為。主觀過失包括不小心、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而未能預見到的危險。
這個案件給我們帶來了一定的警示。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遭人損害時,責任的承擔將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來決定。法律的目的并不是苛責大家,而是希通過這樣的規定,提醒人們在幫助他人時能夠更加注意安全,避免類似糾紛的發生。
這個案件的判決引發了對于責任分擔的思考,提醒我們在幫助他人時要明確責任的界限,同時也要注意自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