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相關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工傷退休人員,在2019年6月26日(含)以后去世的況下,可以以下待遇:首先,傷(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時間在1996年10月1日(不含)以前;其次,退休前傷殘等級達到一至四級(或完全喪失勞能力);第三,2004年1月1日以前(不含)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了工傷退休。

對于這些人員的親屬,可以選擇領取以下兩種待遇之一:一是喪葬補助金(金額為我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個月)和供養親屬恤金(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參加了工傷保險的人員,其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二是喪葬補助金(金額為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個月)和恤金(金額為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4個月)。對于之前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生前養老待遇的人員,其待遇將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上述規定中所提到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是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人員去世當年度本市計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適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對于已經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本《通知》規定支付了相關死亡待遇的人員,將不再支付一次救濟金(恤金)和喪葬費等其他死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