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同事在工作時突發心腦管疾病去世,單位按照規定核算賠付了103萬,然而家屬并未接這一賠付,表示強烈不滿。在這種況下,我們需要了解法律是如何界定的。
據我國的勞法規定,勞者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到傷害或者患病,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責任包括醫療費用、傷殘津、死亡賠償金等。賠償金額需要據勞者的工資、工齡、傷害程度等因素來確定。如果勞者的死亡并非直接由工作引起,而是由于其自的健康問題導致的,用人單位的責任會有所減輕,只需要支付一定的補償金。這也是單位只賠付了103萬的原因。
家屬的不滿可以理解,失去親人是非常痛苦的事,賠償金額的多直接影響到他們的生活。同樣的況,如果單位不作變更,起碼可以多賠付100多萬,這也是家屬不滿的原因所在。在家里故的況下,家屬甚至可能一分錢都拿不到。對這個家庭來說,這既是幸運也是不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