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事:一個的周末,呂謙參加世紀公園的垃圾清理志愿者活。這個活旨在環保的同時,也幫助公園打造一個更加清潔麗的環境。呂謙熱這樣的活,他認為這是他作為一名社會公民應盡的責任。呂謙所在的單位組織并委派了這次活,他也主報名爭取了這個機會。他希通過自己的努力,為環保事業貢獻一份力量,同時也能在風景如畫的世紀公園中怡人的環境。為了讓更多的人參與進來,呂謙還積極說服了好朋友杜綱一起參加。杜綱聽了呂謙的描述后,也覺得這是一個非常有意義的活,于是請了假,與呂謙一同前往。

然而,在他們熱洋溢地清理垃圾時,發生了意外。一個正在更新安裝中的游樂設施由于疏忽,突然砸向地面,導致幾個志愿者傷。不幸的是,呂謙和杜綱也被砸傷并骨折。他們不得不急送往醫院接治療,并在醫院度過了長達三個多月的康復期。經過治療和康復,呂謙的單位為他申請了工傷認定,申請功了,令人欣喜。

然而,杜綱的工傷認定申請卻沒有被批準,這讓他到困和不解。據相關規定,工傷認定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志愿者服務傷能否認定工傷?據最高院的觀點,如果是單純的志愿者服務中傷,不能工傷待遇。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二款規定,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境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工商戶的雇工才有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待遇。而志愿者組織者并非企業。

然而,如果志愿者是被單位委派從事志愿者服務活的,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認定為工傷。一般來說,工傷的形是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由于工作原因傷。如果這種志愿者活是單位組織的,可以認定為是為了完單位指派的工作任務,因此傷也可以認定為因工作外出期間傷。但如果是自己私自參加志愿者活,是否認定為工傷就了問題。雖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傷應視同為工傷,但撿垃圾是否屬于此類維護國家公共利益活,存在裁量權的問題。有些考量者可能認為屬于此類,而有些則可能認為不屬于。在我們故事中,杜綱雖然在清理垃圾過程中傷,但他是請假后與朋友一起參加的志愿者活。因此,他的況很可能被認定為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