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標準的困境及法律障礙

近日,一起關于工傷認定的案件引發了廣泛的關注和討論。這起案件中,一位教師在工作場所外就餐過程中突發疾病導致死亡,但據工傷認定標準,此類況無法被認定為工傷。盡管這一判決在理上顯得有些不近人,但在法律面前,法律高于一切,這也為了法治社會建設中的一大障礙。

中國人的法制觀念相對淡薄,遇到問題時往往會依靠個人的覺進行判斷。然而,這種對法律的淡薄理解導致了工傷認定標準的困境。在這起案件中,最大的問題在于認定機構的問題。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縣一級人社部門無權進行工傷認定,認定機構應當是設區市。因此,從程序上來看,這一認定就存在違法之

關于是否能夠認定此類況為工傷,這還要看個人對工傷保險條例的理解。有人傾向于不認定為工傷,因為一旦認定為工傷,工傷認定的范圍可能會無限邊緣化。例如,加班中午集吃飯突發疾病死亡可以認定為工傷,那麼回家吃飯似乎也可以認定為工傷。這樣的況下,正常上班回家吃飯死亡是不是也可以認定為工傷呢?

對于高院的司法解釋,我個人理解是,如果加班中午單位集聚餐,吃飯過程中發生其他意外傷害而非突發疾病,應當認定為工傷。如果就餐地點發生在單位食堂,也應當認定為工傷。當地法院的判決應主要審查行政程序是否合法,并不能更改工傷認定的行政確認。

從當地人社部門的角度來看,他們反而是比較認真負責的。一般況下,法院的判決都會直接認定為工傷,而教師應該有工傷保險,由基金支付。在這種況下,我認為適用非因工死亡賠償更為合適。如果能夠證明在加班過程中已經覺到不適,那麼可以認定為工傷。

關于突發疾病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問題,自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出臺以來一直飽爭議。當時,人社部工傷保險司的丘明月長曾經講過這條法規存在的問題。許多人認為,出于同弱者的原因,應該認定為工傷。然而,如果所有政策都無限放寬,那麼工傷保險基金就需要調高繳費比例,這將涉及納稅人的利益問題。

綜上所述,工傷認定標準的困境在于認定機構的問題以及對法律的理解和解釋的差異。盡管在理上有些不合理,但是在法律面前,法律高于一切。因此,我們需要進一步加強對法律的理解和意識,以推法治社會建設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