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旨在保障職工因工傷或患職業病而導致的醫療費用、生活費用和賠償費用等。那麼,勞者如何申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呢?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
在某案例中,湯雅麗是A公司的職工,但該公司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湯雅麗在2012年2月28日下班途中發生通事故死亡,后淮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湯雅麗的父母和兒子與A公司達調解協議,約定從2016年5月起至L1、L2、L3恤金條件消失時止。據淮安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30%規定,A公司應按月支付L1、L2、L3的供養親屬恤金,并在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分兩次支付。然而,由于A公司逾期未支付2017年7月-12月的供養親屬恤金,L1、L2、L3向法院申請執行調解協議。經查明A公司無可供執行財產后,法院終結了執行程序。之后,L1、L2、L3向淮安市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申請先行支付,但市醫保中心拒絕支付,并建議向原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L1、L2、L3認為市醫保中心不履行先行支付的法定職責,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市醫保中心作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理L1、L2、L3提出的申請,并審核決定是否先行支付相應工傷待遇的法定職責。L1、L2、L3提供了法院的執行裁定書,證明A公司無可供執行財產,故該申請符合《暫行辦法》的規定。市醫保中心應當依法予以支付。至于供養親屬恤金計算標準問題,一審法院認為,L1、L2、L3與A公司達的調解協議只對協議雙方有約束力,其約定的給付標準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標準,應由市醫保中心在審查中予以確定。因此,一審法院判決市醫保中心向L1、L2、L3先行支付2017年7月-12月供養親屬恤金19624.68元。
市醫保中心和L1、L2、L3對一審判決不服,分別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的條件是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且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本案中,A公司未繳納工傷保險費,且經法院證明無可執行財產,故符合先行支付的條件。市醫保中心以A公司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拒絕先行支付是不合理的。至于供養親屬恤金的計算標準問題,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正確。L1、L2、L3與A公司達的調解協議只對協議雙方有約束力,其約定的給付標準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標準,應由市醫保中心在審查中予以確定。市醫保中心提出的機構改革導致其已不有法定職責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雖然機構改革存在,但市醫保中心仍在實際行使先行支付審查職責。因此,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總結起來,申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的條件是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且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供養親屬恤金的計算標準應按照法律規定確定。本案中,市醫保中心拒絕先行支付和審查標準的行為是違法的,應當依法履行其職責,并向L1、L2、L3支付相應的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