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青島的章先生與朋友賺了一大筆錢后,決定購置一棟寫字樓作為投資。他們認為,這棟面積為514㎡的寫字樓地理位置優越,靠近廣場,所以價格非常麗,每平方米達到了3萬元,加上其他費用總計超過1500萬元。他們計劃等待寫字樓升值后再出售,從中獲利厚。

購置寫字樓后,章先生就再也沒有過多關注它,只是靜靜等待升值的機會。然而,六年過去了,章先生并沒有等到預期的升值。他覺得不甘心只是坐等,于是打算將寫字樓利用起來開設培訓學校。然而,當他來到寫字樓時,卻驚訝地發現里面堆滿了雜,一片凌。他找到業詢問況,得知因為他一直沒有業費,其他業主私自占用了房子。

章先生對此非常憤怒,他從未住過這棟房子,為什麼要業費?他質疑業的說法,認為如果多年來沒有人水電費,業怎麼可能一直提供服務?業則理直氣壯地表示,既然你不,我們就找別人業認為章先生不業費是他自己的責任,因此房子被占用也是他應該承擔的后果。

章先生非常氣憤,決定將業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賠償六年房子被占用的費用,索賠金額達270多萬元。從法律角度來看,這件事應該如何理呢?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權法》第132條規定,業所有人有對業的使用和分權,但同時也需要履行相應的義務。據這個法律條文,章先生作為寫字樓的所有人,有權對業進行管理決策。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權法》第53條規定,章先生作為房屋業主,有義務支付業費用,包括水、電、燃氣等公共設施和服務供應費用。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權法》第52條規定,業公司有義務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以確保房屋的正常使用狀況。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7條規定,購房合同中通常會約定業費的支付方式和金額,雙方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章先生與業公司可能存在業管理合同,據該法律條文,業公司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業管理責任。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業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業公司應按照法律和合同約定履行管理職責,同時業主也有義務支付業費等費用。據該法律條文,章先生作為業主,有義務按照規定支付業費。

綜上所述,在這起案件中,章先生聲稱自己沒有業費,但他認為業公司在未經他同意的況下轉租給他人,可能違反了業管理合同的約定。據相關法律條文,章先生有權要求業公司賠償房子被占用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