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者遭遇“殺”騙局,販賣冰糖當毒品最終被準定罪

山東青島的黃某原本打算通過販賣毒品牟利,然而卻遭遇了意想不到的“殺”騙局。他從陳某購進的毒品竟然是冰糖。案件辦理過程中,黃某以此為由,對販賣毒品的行為百般抵賴。最終,經過檢察機關的完善偵查和補強證據鏈條,查明了事實,拆穿了黃某的謊言并準定罪。今年6月,該區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罰金1.8萬元;同時,以詐騙罪判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二年,并罰金5000元。被告人黃某提出上訴。近日,青島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被告人已被移送監獄服刑。

事實上,陳某并非真的在販賣毒品,而是用冰糖冒充毒品進行詐騙。他為了賺錢,將冰糖搗細小顆粒,然后在短視頻平臺上散布低價售賣毒品的消息,一旦“客戶”上鉤,就會將“毒品”的照片或視頻發給對方看,并提出先錢再發貨。大多數況下,他一收到轉賬便立即將“客戶”拉黑,以此方式詐騙多人共獲利2萬余元。

在多名騙者中,有一個做黃某的人與他是“舊相識”。黃某同樣有販毒前科,在監獄服刑期間與陳某結識。出獄后的黃某仍想通過倒賣毒品賺取差價,得知陳某有“貨”后便起了心思。

然而,黃某的認罪態度與陳某截然相反,矢口否認販毒的犯罪事實。面對訊問,黃某以“不知道”“不認識”“記不清”等類似答案回應檢察,試圖以此蒙混過關,擺犯罪嫌疑。但檢察機關通過引導偵查完善證據鏈條,最終形了完整的證據鏈條。最終法院以販賣毒品罪(未遂)追究了黃某的刑事責任。

這起案件揭示了販賣毒品行為的化和多元化。在嫌疑人拒不認罪的況下,如何形的證據鏈,如何還原案件真相,是對檢察業務能力的挑戰。檢察機關要適時提前介、引導偵查,將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綜合審查,嚴厲打擊“零口供”販毒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毒的決定》第十七條規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販賣的,以詐騙罪定罪罰。辦案檢察指出,黃某將假毒品當作真毒品進行販賣,屬于認識錯誤,但這種認識錯誤并不影響其在主觀上販賣毒品的故意。因此,最終法院以販賣毒品罪(未遂)追究了黃某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