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濟南一男子因與一名子在酒店發生關系,被警方認定嫖娼,遭到行政拘留15天和5000元罰款的罰。事后,男子不服,將公安機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銷罰決定。(來源:山東濟南歷城區法院案例)

35歲的白某和子王某是老朋友,關系一直很好。事發當天,白某和王某等人在KTV消費6000多元后,再次前往酒店發生關系,卻被警方抓個正著。

據《治安管理罰法》第66條規定,賣、嫖娼的,拘留10-15天,可以并5000元以下罰款。民警認為白某涉嫌嫖娼,白某卻辯解自己不是嫖娼,但民警并未采納他的理由,最終對他作出了拘留15日,罰款5000元的罰。

事后,白某不服,向上級機關申請了行政復議,未果后,將公安機關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罰決定。值得注意的是,這是一起行政訴訟案件,要求警方證明白某是在嫖娼。

警方提供的主要證據為:一是民警抓獲白某時,他正在與王某發生關系,且兩人不是男朋友關系;二是白某的朋友于某轉了1212元到KTV賬上,警方認為這是于某幫白某支付的嫖資。看之下,警方對白某的罰似乎沒有問題,然而,法院的特殊之在于法需要聽取雙方意見。

白某提出了自己不是嫖娼的理由:一是白某沒有和王某協商過價格,也就沒有付錢,兩人不是嫖娼關系;二是于某支付的1212元是用于支付酒水錢,余款至今未付,而轉賬記錄的收款方為酒水批發超市。

法院審理后認為,警方對白某作出的嫖娼罰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被訴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

最終,法院支持了白某的訴訟請求,撤銷了對白某的行政罰決定。案件理費50元由警方承擔。行政訴訟雖然較,但是卻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行政罰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保證權力正確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