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技流產業的不斷發展,網購已經為人們日常生活中購買商品的常見方式。然而,與傳統的線下購買不同,網購往往缺乏充分的通和流,這導致了消費者在未充分了解商品詳況下進行購買,從而產生了誤解和糾紛。

近日,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網購糾紛案件,這一審判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為商家提供了有序經營的指引。

該案件的案簡單介紹如下:消費者張某通過A公司運營的網購平臺中的B店鋪購買了一部手機。在簽收手機當天,張某連接互聯網并激活手機后,發現安裝的一款件存在閃退問題,無法正常使用。張某與B店鋪的客服人員聯系協商退貨,客服人員表示,由于手機已經被激活,被視為二手手機,除非存在質量問題,否則不能退貨。張某無法通過涉解決問題,于是將A公司和B店鋪告上法庭,要求退款。

在法院的庭審中,通過當庭演示,發現手機上的件在登錄時就出現了閃退問題。在B店鋪的網購平臺上,可以明顯看到商品頁面上寫著“7天無理由退貨”,點擊該字樣后會跳轉到另一個頁面,容為:滿足相應條件時,消費者可以申請“7天無理由退貨”,但定制訂單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在手機商品詳的最后(需要手多次閱讀大量圖片),有一段普通字的消費提醒:“已激活的數碼產品無質量問題,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換,請您確認需求后再激活使用”。然而,在不需要閱讀完上述信息的況下,消費者可以直接點擊進購買頁面,并且在支付前沒有相應的提示信息。

經過充分了解案后,法認為該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手機是否適用于七天無理由退貨。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有幾種特殊商品除外。手機并不屬于上述特殊商品范圍,但一旦激活后其價值會大幅度貶值,因此B店鋪在銷售時應該明確告知消費者不能退貨。B店鋪在手機商品展示頁面上方明顯位置標注了“7天無理由退貨”,但關于“已激活的數碼產品無質量問題,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換,請您確認需求后再激活使用”的提示被放在商品詳的最下方,不夠顯著,一般消費者很難注意到,并且該提示信息并非訂單支付前必須查閱的容。因此,法院認為B店鋪沒有盡到主提示、設置顯著確認程序的義務,導致在告知消費者時存在缺陷,所以該格式條款不適用于此次銷售,B店鋪不得拒絕七天無理由退貨。

而作為電子商務平臺的經營者,A公司并非買賣合同一方,他們在易過程中沒有做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也沒有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原告對A公司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B店鋪在判決生效后十日退還張某貨款,而張某則需要在判決生效后十日退還手機,并承擔運費。同時,法院駁回了張某對A公司的訴訟請求。

在提醒廣大消費者在網購時要注意辨別哪些商品不適用于“七天無理由退貨”,哪些商品可以不適用于“七天無理由退貨”,理消費,避免退貨糾紛的同時,也提醒廣大商家和網購平臺,對于可以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務必在支付前設置顯著的提醒,以減不必要的消費糾紛。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的相關條款,消費者應當有退貨權利,而經營者在使用格式條款時也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并提供明顯的提示。如果經營者未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導致對方沒有注意或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為合同的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