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回顧】

小黃在出門的時候不幸遭遇了一起通事故,隨后被急送往A醫院接急救治療。在手期間,醫生為小黃進行了輸治療,而提供的機構是B中心。然而,出院后小黃在一次檢中被檢測出患有丙型肝炎,而以往的檢結果都顯示他的非常健康,沒有染任何疾病。由于丙型肝炎主要通過傳播,小黃懷疑自己在A醫院輸不合格。那麼問題來了,小黃應該如何主張賠償呢?

【法說法】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人們使用了不合格的藥品、消毒產品、醫療械,或者輸了攜帶各種病毒、被污染或變質的,可能會對健康造損害,甚至威脅到生命安全。為了確保害者能夠及時維護自權益,民法典第1223條明確了醫療產品責任的賠償主。在這個案例中,小黃可能是通過輸不合格染了丙型肝炎,這被認定為不合格的。一旦小黃能夠證明自己是因為輸染丙型肝炎,他可以向法院請求進行司法鑒定以證明輸不合格。接下來,小黃可以向提供的機構B中心要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A醫院提出賠償要求。如果A醫院以儲存和臨床用符合規范為由拒絕向小黃賠償,小黃也無需驚慌,因為民法典規定醫療機構在這種況下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即使他們沒有作不規范的況存在,也不能拒絕害者的賠償請求。另外,如果小黃在醫療過程中因為藥品或醫療械的缺陷而遭損害,比如手中植的鋼板質量不合格或者小黃因患有特殊疾病而不適用某種藥,而藥說明書上沒有相關的警示,那麼除了可以向醫院索賠外,小黃還可以向擁有藥品技并申請獲得藥品上市許可的藥品研發機構、醫療產品的生產企業提出賠償要求。

【法條鏈接】

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如果因為藥品、消毒產品、醫療械的缺陷,或者輸不合格的導致患者到損害,患者有權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當醫療機構賠償后,他們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提供機構追償。

【來源】琿春林區基層法院

【作者】葛鈺瑤

【編輯】劉一笑

【審核】姚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