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小趙是同一個公司的同事,他們在一起了一年。然而,小王意外懷孕,而雙方對于結婚問題無法達一致意見。最終,小王決定終止妊娠手

后,小王認為是小趙的不負責任導致自己遭了傷害,因此向蓮湖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趙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和神損害金等各項損失。

在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緒激,甚至互相辱罵。主審法耐心安當事人的緒,維持法庭紀律。當雙方緒平緩后,法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并以之以理,希能夠促和解。然而,盡管進行了多次努力,仍然無法達調解。

在綜合考慮過錯程度以及小王在本次事故中到的傷害后,作出判決,支持了小王大部分的醫療費、營養費以及部分神損害金的訴請。這一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解釋道:據法律規定,年滿十八周歲且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年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年人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在審理一般侵權案件時,法需要考慮當事人雙方的過錯程度,來判定應承擔的責任比例。而這個案件屬于特殊侵權案件,方在本次事故中無論是還是心理上都遭到了更多的傷害,因此法在裁判時會適當增加對方的保護。

這是一篇關于小王與小趙一年后發生爭議的文章。在這起爭議中,小王因為意外懷孕而決定終止妊娠手。由于雙方在結婚問題上無法達一致,小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趙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和神損害金等各項損失。在庭審中,雙方緒激,經過法的耐心安,法庭秩序得以維持。盡管法多次努力促和解,但最終無果。考慮到過錯程度和小王到的傷害,法判決支持了小王的部分訴請。法解釋了法律規定和特殊侵權案件的理方式,強調年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