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小朋友多多在小區玩耍時不慎了一個未關閉的配電柜門,導致了一場悲慘的電擊事故。多多第一時間被送往醫院治療,醫院診斷他多燒傷,司法鑒定為面部十級傷殘。多多的父母因此將業公司和供電公司告上法庭。他們認為業公司管理不善,導致配電柜未關閉,并且業公司未支付醫療費或表示歉意。他們要求業公司和供電公司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多多電的配電柜的使用者和經營者都是業公司,因此業公司應對多多的傷承擔賠償責任。而供電公司并非配電柜的經營者,所以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多多的監護人也被認為存在過失,因此要對多多的傷承擔一定責任。
最終法院酌定,業公司承擔80%的責任,多多及其父母自行承擔20%的責任。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法條,侵害他人造人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的收。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是未年人安全管護的第一責任人,在孩子玩耍時應當在其邊陪護。業公司也應當做好業管理區域的安全防范工作,安裝必要的防護措施,以防出現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