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詐騙分子,我們必須保持警惕。下面是一個案例回顧:王先生在北京市大興區經營一家手機店。2021年12月的一天,一個史某某的子加了王先生的微信,聲稱要購買兩部手機送給別人。由于不方便到店拿貨,店員能送貨到家,并且貨到付款,會報銷車費。王先生同意了,讓店員小劉帶著挑選好的手機去史某某提供的地址送貨。小劉到達約定地點后,史某某告訴王先生因為臨時有事不在家,已經下單讓閃送小哥去取手機后送人。還要王先生提供銀行卡號,然后通過微信發了一張銀行轉賬截圖給王先生,顯示向他轉賬2萬元,預計2小時后到賬。王先生確認賬號無誤后,讓小劉把手機給了閃送小哥。然而,兩小時過去了,史某某轉賬的錢還未到賬,提供的地址敲門無人回應,微信也被拉黑了。王先生發現自己被騙了,于是報警。

史某某被抓后如實代了犯罪過程。先是通過微信聯系店家謊稱要購買手機,然后提供假的地址讓賣家送貨上門。接著,件偽造了轉賬截圖,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并通過閃送拿到了手機后轉賣。經過調查,發現史某某用同樣的手法作案多起,騙取了多名被害人的錢款、手機、名牌煙酒、藥品等品,共計金額超過9萬元,所得贓款全部被揮霍掉了。

大興區檢察院經過審查認定,史某某的行為構了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手機轉賬截圖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知,騙取了他們的財,數額較大,應該到懲罰。最終,大興區法院依法判決史某某犯詐騙罪,判有期徒刑并罰金。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數額較大的,可以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或者單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節的,可以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節的,可以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詐騙公私財價值在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檢察指出,移支付雖然高效、靈活,讓商家和顧客能夠完無需面對面易,但也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因此,檢察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在易過程中不可輕信轉賬截圖,務必核實錢款到賬況。轉賬記錄和聊天記錄都可以被偽造,一旦發現被騙,要及時報案。

資料來源:大興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