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充電樁不僅是一項設施,更是關系著廣大車主的權益,關系著新能源汽車的發展推廣,關系著綠低碳國家政策的落實。近日,記者從遼寧省沈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一起案例,一家業公司因不配合業主在自家車位上安裝充電樁,被業主告上法庭。法院最終以判決方式強制要求業公司為業主出同意安裝充電樁證明書,這在沈地區有重要的司法示范及社會意義。

故事的主人公李某是沈市鐵西區某小區的業主,他與開發商簽訂了《地下車位租賃協議》,約定租賃年限為20年。然而,當他想在自家車位上安裝充電樁時,業公司以存在安全患、需召開業主大會為由拒絕出同意安裝證明,導致李某無法向相關部門申請安裝充電樁。李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業公司協助辦理安裝充電樁手續。法院認為,業主作為案涉車位的長期使用權人,有權申請在自家車位上安裝充電樁設施,業公司應當主承擔社會責任,全面履行業服務合同義務。據《地下車位租賃協議》約定,業主有權在其使用車位上安裝與其汽車配套的充電樁。因此,業公司未依法履行職責。

在本案中,李某對案涉車位有長期的專屬使用權,安裝充電樁時因布設電線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屬于建筑區分所有權人為提升專有部分使用價值,對公共部分的合理使用。業公司并未提證據證明侵害了其他業主的權益,因此法院對業公司的抗辯不予采納。最終,法院判決業公司出同意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相關文件,并協助辦理安裝所必需的其他手續。

在判決中表示,此舉準確把握司法方向,為新能源發展貢獻力量。民法典首次將“綠原則”確立為民法基本原則之一,規定民事主從事民事活,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為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的發展,國家發布的通知中規定,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并協助現場勘查、施工。然而實踐中,業公司往往出于安全、管理等方面考慮,甚至僅因怕麻煩而設置障礙。

盡管安裝充電樁等設施存在一定風險,但業公司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框架,應當盡量滿足業主提出的正當合理需求。安裝充電樁后,業公司仍應肩負起安全保障義務,在發現不當行為、安全患時,及時行使業管理權力。因此,業公司在專門機構得出結論之前將其拒之門外,不僅違背了服務宗旨,更不利于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