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養寵熱的興起,流浪貓和流浪狗數量也在增加,許多小區都有流浪貓進出。如果業主在小區被流浪貓抓傷,小區業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下面是一個相關案例:

原告王某是寧強某小區的業主,該小區的業由一家業管理公司負責。2023年6月,王某在小區樓棟被一只流浪貓抓傷了部。當天,王某前往醫院治療,花費了1400元醫療費用。由于未能獲得賠償,王某將業公司告上了法庭。

王某訴稱,業公司未及時排除小區存在的流浪貓等安全患,導致流浪貓傷人事件發生,業公司未履行安全管理義務,要求法院判令業公司支付醫療費用等共計1500元的損失。

業公司表示,業公司的安全保障職責主要是協助和防范,并不是包羅萬象的。對于活范圍較廣、靈活蔽的流浪貓來說,業公司只能在日常巡查時驅趕它們。業公司認為已經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業服務人應當據約定和業的使用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業服務區域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業服務區域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和財產安全。

在本案中,業公司作為小區的業服務人,應該對流浪貓在小區和逗留可能給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帶來的危險有一定的認識,并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然而,業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他們履行了相應的管理責任,因此對王某的傷存在一定的過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業公司賠償王某醫療費用等共計1500元的損失,雙方接判決并了結訴訟。法寄語: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被傷害,應該第一時間拍照、取證,記錄、傷和周圍環境,并留下目擊證人的聯系方式。還應該向周圍群眾了解的來源,并及時調取監控,固定證據,以便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寧強縣人民法院

作者:余靜

編輯:劉一笑

審核:姚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