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7日,南寧市某小區的一位業主在小區業主群發布了一張照片。這張照片疑似刻意斷章取義局部拍攝了墻上標語的敏字眼,并配上小區業主排隊打疫苗的場面。李某針對該照片發表評論的本意,是為了提醒這位業主在群里發類似照片不妥當,容易引起歧義。但是就在當天,小區業委會主任林某,在小區業委會工作群發出了《關于李某(某工作單位某職務)不當言論的通報》,對李某的言行進行譴責。《通報》發布后,李某遭到小區其他業主的非議、辱、謾罵,生活和工作到嚴重影響。于是李某以林某、趙某等人侵犯自己的名譽權為由,將七人起訴至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法院,要求林某等人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判決認為,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并不包括發布與業管理無關的通告文字。因此,林某等幾人作為《通報》的草擬和發布決定人,所做出的行為應該屬于個人行為,所以他們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通報》的容,則是與業管理無關,屬于造、歪曲事實。林某等人的行為構名譽權侵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院判決了良慶區人民法院判決林某等人向李某出經法院核準的賠禮道歉書,并將道歉書向小區公布,送至李某工作單位,為李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同時,法提醒業主委員會員,如果借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做出了超出業主委員會的職責范圍的侵權事宜,必然要承擔相應的侵權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