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公司是否有法律依據拒絕業主進小區?

在國家層面的法律中,尚未明確規定小區業服務公司不得以拒絕小區業主進小區的方式催繳業費。一些人認為《民法典》中的某些條款可能包含了這種形,但這種解釋并不有直接的法律約束力。如果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來對該條款做出這種解釋,則有法律約束力,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時必須得遵守,業公司也就沒這個膽來拒絕沒業費小區業主進小區了。

雖然國家層面的法律沒有明確、直接規定小區業服務公司無權拒絕沒業費的小區業主進小區,但有的地方立法則明確做出了這種規定。比如,2020年修改的《遼寧省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相關容。這算是走得比較超前的地方立法了。如果在遼寧省范圍從事業服務的公司拒絕沒業費的業主進小區(業管理區域),則直接違反該條款規定,小區業主可直接依據該條款規定進自家所在的小區。據相關立法宗旨、其它法律條款進行綜合的解釋,基本上也能從法理上推斷出小區業公司無權拒絕沒業費的小區業主進小區的結論,至于是否為法院所接,那就要看主審法的態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