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老頭在閱讀有關河北省委對遷西事件連用了三個錯誤,即錯誤羈押、錯誤批捕、錯誤起訴。那麼我們明白人都清楚,錯誤和違法是有區別的,并且是兩個不同質的用法,并且其理結果完全不同,特別應到起高度警惕。本老頭在前幾天也遇到過類似的問題,現在對于錯誤和違法的尺度拿不準,特向頭條的友友們以及專業人士求教。

經過是這樣的,一個房屋租賃的民事糾紛,一審法院適用了簡易程序審理,按規定簡易程序的審限期限是三個月。到了審限期滿一個多月后,承辦法下達了轉普裁定書。然而,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8條規定,法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本案不適于簡易程序審理的,法有權將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但同時規定了轉換程序必須是在簡易程序屆滿前作出裁定并通知當事人。于是我們對承辦法進行了投訴稱承辦法違法。這時接待我們的法說這不是違法,是錯誤。由于文化程度低,本老頭搞不懂違法和錯誤的區別。現特請高人指點,頭條的友友們,法律號的專業人士們,違法和錯誤是一個概念嗎?能用嗎?請明示,不勝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