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誠可貴,價更高。若為自由故,二者皆可拋。”這首廣為人知的詩歌揭示了裴多菲對于自由的理解,他愿意為了民族的自由和獨立而犧牲個人的和生命。這引發了我對自由的思考:自由究竟意味著什麼?我們是否真正擁有自由?我們到底能夠多大程度上的自由?

有人認為,按照自己的意愿做任何事就是自由。然而,這里藏著許多問題:我們是否能夠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做出選擇?我們如何知道自己真正需要的是什麼?也許有許多力量會將我們推向不同的方向。

我想以三個議題來談談我對自由的思考和認識:首先,自由意味著“由自己做主”;其次,自由的實質是“戴著鐐銬跳舞”;最后,自由是“不想做什麼就不做什麼”。

首先,自由意味著“由自己做主”。詩人們常常被樹葉飄落的景象所吸引,從而歌頌樹葉飄向地面的“自由”。然而,理學家們并不認為樹葉是真正的“自由”,因為有太多的變量會影響樹葉的飄落,比如氣流、大氣度、空氣度、阻力以及樹葉的質量、積、形狀和結構等等。實際上,樹葉并不是自由的,它遵循著必然的因果關系。相比之下,人類作為有自然屬和社會屬的生到更多的限制。有人認為,人的自由就像是“戴著鐐銬跳舞”,這一觀點并非沒有道理。人的一生就像在演一出木偶戲,我們既是木偶,也是縱木偶的演員。人的自由實際上是一個悖論:一方面,我們到自己是自由的,我們可以選擇自己想做什麼和不想做什麼;另一方面,我們又覺得自己是命中注定的,我們在做出選擇時到許多限制,我們并不真正自由。這兩種經驗都是真實存在的,仿佛有一反復無常的因果力量在引導著我們做出違背自己意愿的行為。

舉個例子,面對別人的邀請,我們常常到矛盾不已,不知道是應該接還是拒絕。在這種況下,我們真的自由嗎?也許我們愿意去參加,也許我們不愿意卻不得不去,比如對上司的邀請。人的自由在于選擇,我們應該對自己所做的選擇負責。然而,所有的選擇都到現有條件的限制。事實上,每個人都是因果鏈條上的產,幾乎不存在沒有任何限制的選擇。就像《哈姆雷特》中對于“活著還是死去”的猶豫一樣,開始時,哈姆雷特也許認為自己有選擇的自由。然而,在經過對這個問題的深思慮后,他發現自己有太多的理由不能自殺,其中一個理由是對死后會發生什麼到恐懼。自由取決于我們在不同選擇之間進行取舍的能力,比如在接到請柬時,是去還是不去。我們每天都面臨著許多選擇,我們也許認為自己是自由的,但許多事又使我們無法自主。

在中國古文中,“自由”的意思是“由于自己”,即由自己做主,不外力影響。而在西方,最初的自由主要是指自主、自立、擺強制,意味著解除人依附關系和實現人格獨立。從這個意義上講,自由意味著“由自己做主”。存在主義者認為,存在先于本質。薩特相信,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決定論,人是自由的,沒有人告訴我該怎麼做,我必須自己做決定,是我自己讓我為現在的樣子。我必須接我自己的自由選擇所帶來的后果,為我自己的決定承擔責任。伯林將自由劃分為“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他認為自由是兩種不同的狀態。積極自由是指在主意義上的自由,即作為主的人所做出的決定和選擇都基于自的主意愿,而不是到外部力量的影響。而消極自由則指在被意義上的自由,即在意志上不他人強制,在行為上不他人干涉,可以隨心所。然而,自由本是有限制和條件的,自由放縱會使我們壁。積極自由的重點在于能夠做自己的主人。當我們能夠做自己的主人時,我們就不再是別人的工,不再到別人意志行為的支配。我們的行為是由我們自己的理和自覺的目的推,而不是被外界的力量所決定和驅使。自由的意義在于我們希我們的生活和決定取決于自己,而不外界任何力量的影響。我們希為主,而不是客。我們希為行者,做出決定,而不是被決定。我們希意識到自己是一個有思想、有意志、有行力的存在,并為自己所做的選擇負責任。

總而言之,如果我們能夠做到萬事“由自己做主”,那麼我們就是自由的。自由意味著我們能夠在選擇之間進行取舍,做出決策,并為自己的選擇負責。盡管我們到各種限制和約束,但我們仍然能夠通過自主意識和積極行來實現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