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頭條作者發布了一條視頻,視頻中一位自稱名程某某的中年士手持份證舉報葉縣葉邑鎮所屬某村黨支部書記趙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強迫自己與趙某某發生不正當男關系,威脅稱如果不從,就對程士進行毆打,并以程士家人的生命安全作為要挾,迫使程士從2016年至今,遭長達7年的脅迫與傷害。今年程士不再屈從趙某某的威,程士的家人便遭到趙某某的毆打,程士雖報警但無結果。視頻中還顯示程士是留守婦,這就意味著程士的丈夫應該在外務工,這一點很重要,懂的自然懂。

對于程士所舉報的事項,很多人本著慣思維就認定趙某某的行為涉嫌立強罪,但本人作為律師認為,從現有的信息分析,無法認定趙某某立強罪,接下來我簡單分析一下理由。

首先,我們要分析一下強罪的構要件。第一個要件,施害人要采用暴力脅迫行為,而且所實施的暴力、脅迫行為要達到害人難以反抗的程度;第二個要件,要違背婦意志,也就是說侵害了婦自主權。

其次,程士稱趙某某利用了村書記的職務之便。什麼是職務之便呢?可以從兩個方面理解,一個是給好一個給壞,聽我的就有好,不聽我的就就壞,好與壞和趙某某的職務掛鉤之后,當然可以理解經濟利益。在這種況下,趙某某則不立強罪,因為經濟利益上威不對程某士構威脅。無論是法理還是司法實踐中,上級對下級以漲薪、晉職或者降薪、降職威發生關系,均不立強罪。

第三,程士還稱,為了讓程士屈從,趙某某對程士實施了毆打行為,并以程士家人的生命安全作為要挾。毆打行為的嚴重程度是否到了難以反抗的地步,這是一個需要界定的問題。對程士的家人的實施要挾,只要程士的家人當時沒有被趙某某控制,就沒有現實迫的威脅,也不滿足難以反抗的要件要求。

第四,更重要的一點是,程士所舉報的是趙某某采用毆打和脅迫手段令程士與其保持不正當男關系。不正當男關系與關系不是一個概念,前者雖然包含不正當關系但是還有份關系的屬而言,是趙某某要求為留守婦的程士與其保持人關系。不管程士主觀上是否愿意,但雙方保持了長達七年之久的人關系,這就是一個剪不斷理還且屬于法外空間的問題。

綜上所述,公眾大可不必對對村書記趙某某做強罪的有罪推定,當然不排除趙某某立包括尋釁滋事罪在的其他罪名。據報道,該村支部書記趙某某已被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