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以外的行為中,如買賣、承攬、權轉債權、合伙糾紛、損害賠償、神損失等,當事人之間形了債權債務關系。當原告通過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確認了債權后,他們可以據此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要求對方償還借款。那麼在審判實踐中,法院應該如何理這種況呢?
雖然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意思自治形某種法律關系,原告也有權依法行使訴權,但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以事實為依據。僅僅依據原告訴請的民間借貸關系,將無法對債權債務數額等基礎事實進行準確確認和定量,從而影響到最終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因此,在審查認定雙方當事人提的證據的基礎上,法院應查明案件事實,認定雙方存在的基礎法律關系。只有這樣,才能夠對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進行準確確認和理。
然而,我們同時認為,并不應一概否定當事人之間通過意思自治變更債權債務關系的可能。對于以"借條"、"欠條"等形式發生的民事爭議,是否屬于民間借貸糾紛,關鍵在于雙方是否對基礎法律關系中的其他權利義務容存在爭議。如果沒有爭議,那麼可以按照民間借貸糾紛進行審理;而如果存在爭議或者行使抗辯權,仍然應據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審理。當然,這些限定在不屬于虛假訴訟的范圍之。
綜上所述,對于民間借貸以外的債權債務關系,法院在理時應以事實為依據,通過審查認定雙方當事人提的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并準確確認和理雙方存在的基礎法律關系。同時,對于存在爭議的債權債務關系,應據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