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建議養老院應尊重老人意愿并綜合考量

新文章:專家建議,應充分尊重老人意愿,按最有利于老人原則綜合考量。老人的個意愿及權益決策應該以老人個的能力為基礎,而不是由他人替其決策。老人在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下擁有自主選擇的權利,可以自行與養老院簽訂或解除合同。如果養老院擅自增加合同解除的前置條件,限制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解除合同,構違約,老年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解除合同并退還合同款項。同時,老人可以適用“意定監護”,以書面形式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與家屬無法達一致意見的況下,可以有效保障老人的權益和自主意愿。在養老院況中,應以老人的自主生活能力、子贍養條件以及發生況的后續責任承擔問題為依據,判定是否接納其住或者允許其搬離養老院,不能單純用“簽字關”剝奪老人的自主選擇權。父母子間最重要的還是互相諒,妥善通,彼此包容,必要時可向民政部門、居委會、村委會等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