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飼養寵作為生活中的支柱,由此也催生了一批以寵飼養繁為經營容的經營者。但是,由于活培育的特殊,對養人員的專業及經營環境有著較高的要求,所以在經營的過程中,也存在相當大的風險。最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雙方合伙養寵散伙后互訴返還出資款的合伙合同糾紛案件。

王先生和張士于2019年決定一起合伙經營寵貓繁育業務,雙方協商,張士負責出資買貓,王先生負責養貓并且負擔養貓的生活支出。然而,在合伙三年期間,由于活培育的特殊,多只貓死亡,最終只活一只,收益5000元。雙方因購買貓咪的費用及后續養貓的費用負擔問題發生爭議,導致王先生將張士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定,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王先生與張士之間立的合伙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之間形事實上的合同關系。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辦理;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故合伙人應對合伙事務依所占份額有合伙利潤及分擔合伙債務。現雙方同意解除合伙合同關系,依法應對雙方合伙事務進行清算后確定合伙財產分配。對于王先生要求張士支付購貓款及其他費用的訴訟請求及張士要求返還購貓款的訴訟請求,因該費用均系雙方為合伙事務實際進行的出資,據上述法律規定,需要雙方對合伙事務進行清算后才能計算返還數額。綜合考慮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履行況,在本案中,一方面張士未按照約定進行出資,存在違約行為;另一方面,張士基于對王先生在繁育飼養貓方面能力的信任進行出資,王先生作為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盡責、審慎地執行合伙事務。因此,結合雙方的出資比例進行計算,另綜合考慮雙方合伙容、飼養能力等因素,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的合伙關系,繁育貓兩只歸王先生所有,王先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支付張士相應費用,駁回了雙方的其他訴訟請求。法院作出判決后,雙方均未表示異議,王先生支付了相應案款。案件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