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寵狗丟失引發的財產損害糾紛案件,判決駁回了飼養人的訴訟請求。這起案件的背景是,一位飼養人將自己的寵狗關進籠子后放置于居民樓的樓頂天臺,但因狗聲打擾了頂樓的鄰居,鄰居將狗和籠子轉移到了一樓的大廳公共區域,結果寵狗卻丟失了。那麼,應該由誰來承擔這個損失呢?
案回顧如下:屈某和張某是同一棟樓的業主,屈某住在30樓,而張某住在34樓(頂樓)。今年6月2日晚上10點左右,屈某將自己飼養的邊牧犬關進籠子后放置于樓頂天臺的公共區域。由于邊牧犬的聲干擾了張某及其家人的休息,張某通過業主微信群尋找飼養人,但沒有找到,于是在23時41分將邊牧犬和籠子轉移到了一樓的大廳,并拍照上傳至業主微信群,同時通知了小區業公司。
業公司接到電話后約半小時后派保安前往現場查看,結果發現邊牧犬已經不見了。經過尋找也沒有找到,于是屈某要求張某和業公司共同賠償損失1萬元。然而,張某和業公司都認為自己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來避免寵丟失,不同意賠償損失,于是屈某將他們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的行為并沒有與屈某的財產損失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樓頂天臺屬于開放區域,屈某將邊牧犬放置于該區域,無法排除邊牧犬自己或被他人打開籠子導致丟失的風險。而張某將邊牧犬從天臺轉移到一樓大廳只是介了這個過程,并沒有增加或改變丟失的風險,因此他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不有因果關系。
另外,屈某在晚上10點左右將邊牧犬放置于樓頂天臺,這個時候是夜間休息時段,而張某作為頂樓的業主,與天臺相鄰,邊牧犬的聲干擾了他和他家人的生活安寧。在張某找不到飼養人的況下,他將邊牧犬和籠子轉移到了一樓大廳,并在業主微信群通知了這個況,同時還告知了業公司。這個行為可以被視為對他人不法行為的合理救濟,沒有超出合理限度,因此并不構侵權。
至于業公司,他們在接到業主報事后合理時間派人到現場進行了查看,業管理區域的監控設備也正常運行,因此不能認定業公司有責任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屈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在判決中表示,本案屬于侵權責任糾紛。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需要同時滿足四個條件,即侵害行為有違法、行為人有過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在本案中,原告屈某不當地將犬只放置于樓頂,既未盡到妥善管理的義務,又干擾了鄰居的正常生活。而被告張某在找不到飼養人的況下將犬只轉移至另一個公共區域,并沒有明顯增加丟失的風險,屬于合理的救濟行為。因此,寵犬的丟失與張某的行為之間并不存在因果關系,也不構侵權。另外,業公司的義務應當以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為邊界,不應隨意擴大負擔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
最后,法提醒寵飼養人,在近年來養寵熱居高不下的況下,養寵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為了保障公眾的人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希廣大養寵人能增強法律和自我約束意識,規范養寵行為,共同努力建設麗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