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公開宣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原一級巡視員張宏年因賄、利用影響力賄一案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法院認定,張宏年利用擔任自治區經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中衛市政府副市長、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員、副主任、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黨組員、副廳長等職務便利,收相關單位和個人共計620.8305萬元的賄款項。此外,退休后他又接相關單位和個人請托,通過利用原職權形的便利條件,收人民幣現金93萬元。鑒于張宏年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犯罪所得已全部追繳在案,且自愿認罪認罰,法院依法對其從輕罰。被告人張宏年的行為構賄罪、利用影響力賄罪,應數罪并罰,依法予以懲。被判決后,相關部分犯罪所得將被追繳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