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宿遷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許昌良賄案。法院以賄罪判被告人許昌良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相關違法所得將被追繳并上繳國庫。庭審吸引了部分機關單位代表、人民陪審員等100余人旁聽。經審理查明,從2012年到2015年,被告人許昌良利用先后擔任宿遷市湖濱新城財政審計局局長、宿遷市通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宿遷市恒通擔保有限公司總經理等職務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款支付、貸款擔保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他人所送人民幣共計118萬元。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昌良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他人財,數額巨大,其行為構賄罪。考慮到被告人許昌良到案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有坦白、認罪認罰等節,法庭對其從寬罰。因此,最終作出了上述判決。這一案件提醒我們,要警鐘長鳴,引以為戒。宿遷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公開開庭、組織旁聽等方式,促進了司法公開公正,將審判資源合理有效地轉化為法治宣傳教育資源。未來,宿遷中級人民法院將常態化組織職務犯罪案件的庭審旁聽工作,使公職人員能夠深接反腐倡廉的警示教育,堅定樹立“紅線”意識、“底線”思維,持續鞏固廉潔自律的思想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