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認為,法院對“家庭員”的判定構了一種擴展解釋,甚至是類比解釋。 但如果我們仔細考察“家庭員”的法律定義,就會發現法院的認定是完全正確的。據《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家庭員之間以及有監護、贍養、寄養、同居等關系的共同生活人員之間發生的家庭暴力犯罪,嚴重侵犯公民人權利,破壞家庭關系,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嚴格履行職責,充分運用法律,積極預防和有效懲治各類家庭暴力犯罪,切實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因此,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婚姻法、未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意見。婦權益保護,并結合司法實踐經驗。相關規定已將“家庭員”之間的“同居關系”納限制。 即使沒有這樣的規定,在本案中,也將遵循刑法概念的實解釋,將長期穩定關系的“同居關系”解釋為為“家庭員”。 這種“擴展解釋”并沒有突破刑法解釋的合理范圍,因此屬于擴展解釋而不是類比解釋。為什麼不構故意傷害罪?起訴書披的細節顯示,包麗的男友牟某涵在往過程中多次對包麗使用侮辱、貶損語言,并采用侮辱手段對包麗進行心摧殘、折磨,最終導致包麗死亡。從簡單的正義直覺來看,這種行為當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然而,對于哪些犯罪行為應該到調查和懲罰,需要進行很多思考。檢方為何選擇待罪而非故意傷害罪?原因可能有兩個:一是我國傷害罪要求傷害后果為輕傷以上;其次,傷害罪的后果主要是傷害,而不是神傷害。 結合相關司法解釋,必須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實施暴力的手段和方式、是否給害人造即時或直接的傷亡等綜合判斷。#今日法律分# #邊的法律問題# #邊法律事# #用法律講邊事# #如何理解法律# #法律人那些事兒# #正義維護法律# #法律文書分# #不跟法律面對面# #法律大無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