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腐問題一直困擾著社會,就像肆的猛虎一樣,不斷侵蝕著國家的,禍害著無辜的百姓。貪腐之所以屢不止,既有個人本的驅使,也有監管制度的疏。在現有的監督機制中,社會監督是鞭長莫及,人民監督也是難以及。面對如此困境,我們迫切需要尋找新的治理貪腐之道。

針對貪腐屢不止的困境,我提出引《貪家人監管失職并非法益罪》這一法律條款。這一創新的連坐制度,旨在打破貪家庭員在貪腐行為中的被,從而使他們為遏制貪腐的重要力量。

過去,我們常常將貪腐視為個行為,而忽視了其背后的家庭影響。實際上,當貪在貪污腐化中沉淪時,他們的家人往往就是最為直接的非法益者。這種家庭利益與員貪腐行為的深度捆綁,使得家人對貪的不法行為視而不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默許或者是合謀,這助長了貪污腐敗的發生與蔓延。為了打破這種惡劣的利益鏈,法律應將家庭員納懲治范圍。在《貪家人監管失職并非法益罪》這樣的制度下,如果家庭員未能有效監管和制止員的貪腐行為,并且非法益,他們將一同承擔法律責任。

《貪家人監管失職并非法益罪》的懲治措施如下:1,貪一旦被定罪,《貪家人監管失職并非法益罪》就將被同時發啟。2,貪的配偶由于監管失職并非法益,據貪貪污金額的多及其質的惡劣程度,至判刑10年以上。3,涉及小三或人的,據貪貪污金額的多及其質的惡劣程度,以非法益罪和破壞他人家庭罪等數罪并罰,至對小三或人判刑12年以上。4,貪父母由于監管失職并非法益,取消其一切政治和社會的榮譽與權力。5,貪孩子由于監管失職并非法益,據年齡大小,或開除其現行工作,或止國企高校錄用錄取等。6,沒收貪所有非法所得,如,錢財、房產、車輛等。

當然,這一制度的實施需要我們慎重考慮其可行的細節作。但不可否認的是,《貪家人監管失職并非法益罪》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視角來審視和解決貪腐問題。這一法律變革將使家庭為反腐斗爭的前沿陣地,為了保護自己和家庭的利益,家人會主的去監管和阻止家庭員的不法行為。那些原本可能走上歧途的員,將在家人的關與監督下重新審視自己的行為,并迫使自己在危險的道路上懸崖勒馬。治理貪腐,社會監督是鞭長莫及,人民監督是不能及,家人監督則是力大無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