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經濟案件的訴訟中,訴訟費通常都相對較高。據案件標的的不同,可能會涉及幾千、幾萬甚至更高額的訴訟費。如果想要撤訴,不再進行司訴訟,那麼給法院的訴訟費是否能夠退回呢?答案是可以退,但只能退一半。也就是說,如果起訴后又撤訴,法院仍需收取一半的訴訟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案件在立案時適用了簡易程序,法院也就不會再退錢了,因為簡易程序本來就是收取一半的訴訟費,所以不存在退款的問題。

有些人可能會覺得,如果打了司,訴訟費由敗訴一方承擔,但如果撤訴的話,就需要自己承擔這筆費用,這不是很虧嗎?確實,這樣的想法在理之中。但是,有沒有可能降低這個損失呢?實際上是有可能的。比如,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訴訟請求,因為訴訟費的收取標準是據爭議的標的來計算的。請求對方支付1萬和請求對方支付10萬的訴訟費,相差幾十甚至幾千,這就是一種降低損失的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這并不是完全合規的方式,只是一種探討的空間。可以請求法院對個人進行諒,因為這對個人來說確實是一種損失。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法院一定會接這樣的請求。如果法能夠理解,也有可能會同意,因為對于他們來說,這也是一個案件的結案,一個案件的解決。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這種方式只是特殊況下的一種建議,只是一種通,并不是一定可以功。希大家能夠理解,如果有任何問題,歡迎留言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