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期間,有代表提到了在我國實行“安樂死”。一時之間眾說紛紜。在我國傳統來說,死是一個非常不吉利的詞匯。如果在家里隨意提到這個字,是要被長輩打的。然而,隨著時代的進程,人們似乎對生死坦然了許多。甚至有很多人“安樂死”,在死前能夠獲得足夠的尊嚴,免遭痛苦。尤其是一些空有意識,但折磨,覺得自己的疾病就是茍延殘拖累家庭的人,能夠“生命結束的痛快一些”。

在全球范圍,有部分國家已經將“安樂死”合法化。荷蘭是世界上第一個將積極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2001年4月1日,荷蘭國會眾議院以104票贊同、40票反對,參議院以46票贊同、40票反對、1票棄權通過了安樂死合法化法案。隨其后的是鄰邦比利時,在2002年5月,該國為世界上第二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然而,這些國家對于安樂死的條件有嚴格的限制。

荷蘭法律要求安樂死只能對12周歲以上的人實施,并且必須符合“合理關懷標準”(Due Care Criteria)。否則,其行為還是構刑法中所規定的囑托自殺罪,最高刑為12年監。這個標準共有六個要點:第一,患者必須經過深思慮的審慎考慮。第二,醫院方經過確診認為患者的病沒有治愈的可能,而其本人正經著無法忍的痛苦。第三,醫院方必須如實地向患者本人告知病的現狀及前景。第四,醫院方已經與患者一致認為,除了“安樂死”,別無他法,解病人的痛苦。第五,負責治療的醫生就上述4點出書面意見書,并同時要得到另外一位獨立醫生的支持。第六,醫院方必須保證對患者實施正當合理的“安樂死”方式。

相比之下,德國、奧地利、意大利、英國等主要發達國家對安樂死的態度則頗為保守,法律明確止積極安樂死,并對實施者以重刑。

“安樂死”的合法化是對生死人權的一種尊重。既然我們沒有辦法選擇生,但是我們可以選擇有尊嚴的死。這似乎是一個非常有實施意義的事。然而,世界從不是非黑即白,還有很多“灰”區域。我們做一個假設:一個老人已經失去了基本的活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可以理解為植人),老人子想要老人的產而期老人早日死去。若安樂死合法化,老人本沒有表達意愿的權利就合法的“被置”。這恰好違反了安樂死合法的初衷,不能完全衡量是否是出于自我意愿的生死抉擇,合法化反而弊大于利。也可能是安樂死至今在我國未能合法化的理由之一。

關于安樂死,你怎麼看呢?歡迎在留言區分你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