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上午,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淮海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貪污賄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法院依法判有期徒刑11年零6個月,并罰金人民幣80萬元。此外,對其違法所得536.51202萬元進行了追繳,其中賄部分459.846397萬元上繳國庫,貪污部分76.665623萬元返還原單位。

經過審理查明,從2008年至2022年期間,利用擔任淮北礦業集團朱仙莊礦礦長、淮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淮海實業集團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的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職務提拔、煤矸石采購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他人財共計459.846397萬元。2015年,利用職務便利,安排他人通過偽造虛假合同、沖賬核銷等手段,侵占國有財產76.665623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巨額財;同時,他還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國有資產,數額巨大。因此,的行為構賄罪和貪污罪,應予以懲。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立。

值得一提的是,在被抓捕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積極退贓,違法所得全部退繳。他表現出了悔罪的態度,因此在判決中得到了從輕罰。此外,自愿認罪認罰,也得到了法院的從寬理。

綜上所述,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作出了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