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安徽省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合高新技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認定陸某在微信群中羅列公司存在的勞爭議問題,不構丑化公司或對公司名譽權的侵害,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陸某于2022年10月職合某教育咨詢公司(以下簡稱教育咨詢公司),2023年1月離職。同年1月19日,陸某在一微信群中發布公司存在的問題,容包括“帶大家吃個瓜……高燒請了一天假還要扣工資。元旦法定節假日,回家照顧父母,被告知沒有假期,便申請線上辦公,仍然要扣工資……公司克扣績效,績效評分為0……新職員工上了幾天班,工資是負數……”教育咨詢公司認為,陸某為公司員工,按照公司規章制度,應接公司的工作安排、績效考評及工資發放等管理。因陸某不服從管理,公司對其績效工資進行了合理扣除,導致陸某對公司心生不滿,在微信群中發表言論。該群的群友包括客戶、投資人等不特定對象,且陸某言論的發表,直接導致了投資人不再投資教育咨詢公司的事實發生。教育咨詢公司稱,陸某的言論屬造事實,侵害了公司的名譽權,造了投資合同的終止、損失了20多萬元的投資款。教育咨詢公司將陸某訴至法院,要求陸某在朋友圈發布向公司賠禮道歉的聲明、在涉案微信群發布致歉聲明并賠償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陸某與教育咨詢公司發生勞爭議糾紛后,提起勞仲裁。合經開區勞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教育咨詢公司支付陸某工資1.33萬元、違法解除勞關系賠償金1萬元。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陸某在微信群發表的言論主要為公司是否扣除工資、是否違法解除勞關系、是否無理由扣除績效、是否存在工資審核問題等信息,均為雙方勞爭議事項。陸某將雙方之間的爭議事項及公司工作指示容在微信群發布,方式雖然欠妥,但并不構造虛假事實進而丑化公司或損害公司名譽的行為。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教育咨詢公司的訴訟請求。教育咨詢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合中院二審認為,陸某認為自權益到侵害,并將事項加以羅列,發表至微信群,該行為確實有欠妥當,但陸某的言論、用詞并無夸大或貶損,未超過員工維權的合理限度,上述勞爭議事項及公司工作指示容也并非完全為陸某憑空造,不構丑化教育咨詢公司或對其名譽權的侵害,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