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一名大學生在餐館用餐時,不慎將手機落在取餐,結果被一名陌生男子拿走。據稱,這名男子要求生支付2000元才肯歸還手機。生表示,手機里面不僅有重要資料,還有過世家人的珍貴照片。當地派出所工作人員表示,民警無權強制要求男子歸還手機,建議生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律師認為,男子有歸還手機的義務,同時在歸還之前,還有妥善保管手機的義務。如果男子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手機損壞或丟失,他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建議男子盡快歸還手機給生,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據報道,這起事件發生在11月19日晚,大學生張同學和另外兩人到安徽合某自助餐館用餐,期間張同學不慎丟失了手機。幾人搜索了很久都沒有找到手機,于是決定報警尋求幫助。民警到達現場后,查看了餐館的監控錄像。錄像顯示,張同學將手機落在取餐,之后被一名戴眼鏡、大約30歲的男子撿走。

張同學表示:“當時開心的,以為手機馬上就可以找回來了。”11月22日,在警方的幫助下,張同學與監控視頻中的男子耿某取得了聯系。然而,耿某提出了兩個讓張同學難以接的方案:一是張同學支付2000元錢,耿某將手機歸還;二是耿某支付給張同學2000元錢,同時“買下”手機。張同學是一名學生,沒有那麼多錢。一再請求男子歸還手機,但男子堅持要價2000元,并威脅如果不給錢就刷機。最終,男子同意在2000元的基礎上減500元。

為了保住手機里的重要資料并拿回手機,張同學同意了男子的要求。12月1日,張同學從自己的生活費中拿出500元轉給了男子,男子承諾將手機郵寄回合。然而,男子在發了快遞單號后要求張同學再轉500元錢,張同學提出等貨發出后再支付剩余500元,結果男子取消了快遞并回復了一個字“滾”。后來,男子將之前收到的500元錢退還給了張同學。

律師認為,據《民法典》第314條的規定,拾得應當返還給權利人。拾得人有責任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有關部門。同時,《民法典》第316條規定,拾得人在將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如果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損壞或丟失,拾得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到這個案件,男子不僅有歸還手機的義務,還有妥善保管手機的義務。如果男子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手機損壞或丟失,他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建議男子盡快歸還手機給張同學,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據餐館工作人員,耿某確實曾聯系餐館,要求支付幾百元的好費,但因老板不在,工作人員未答應他的要求。記者聯系了耿某,他表示目前還沒有刷機,并未解決此事的計劃。

記者還咨詢了張同學報警的轄區派出所,接線人員表示,警方無權強制要求耿某歸還手機,建議張同學通過司法程序,向法院起訴耿某。律師認為,手機的所有人是張同學,盡管手機目前由耿某保管,但并不是耿某的財產。如果耿某拒不歸還,屬于侵占他人財,張同學可以依法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耿某返還手機。此外,男子提出要購買手機的要求也是不合理的,因為手機本來就是張同學的個人財產,男子不能強行要求購買。如果男子真的刷機,那麼他的行為涉嫌破壞他人財,同時可能侵犯他人個人私權和信息權。

綜上所述,建議男子盡快歸還手機給張同學,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