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作為農村重要土地資源之一,對于滿足老百姓的基本居住需求至關重要,也是農村居民重要的民生保障。在理涉及農村宅基地相關糾紛時,必須堅持依法依規、程序公正的原則,尊重村規民約、遵守公序良俗,才能更好地維護村民們的切利益和社會的和諧穩定。

案例中,老張生前有很多子孫,但在他去世后,關于如何繼承他的財產的問題一直爭論不休。最終,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一家人達了和解,和解協議約定了兩個兒子張甲和張乙各占50%的份額,共同繼承了老張名下的兩宅基地。其他繼承人自愿放棄了繼承權,并約定了老張的妻子和堂妹有權居住和使用宅基地上的房屋直至終老。隨后,兩兄弟前往國土部門進行確權登記,頒發的不產權證書上載明了兩宅基地的權利人為張甲和張乙,共有況為按份共有,即張甲占50%,張乙占50%。

然而,兩年后,張甲向國土部門提出了宅基地分割登記申請,要求將兩宅基地均分為兩份,每宅基地分別辦理獨立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權利人分別為張甲和張乙。但國土部門回復稱,由于政策原因,不能對一塊宅基地進行分割并獨立辦理兩塊宅基地使用權證。于是,張甲將此事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兩兄弟按份共有的兩宅基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所有權,并將其一分為二,讓兩兄弟各自擁有和使用。

在裁判結果中,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張甲的全部訴訟請求。張甲不服,并提起上訴。然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駁回了張甲的上訴請求。

在這個案件中的說法是,張甲和張乙按份共有宅基地和地上房屋,這意味著雙方共同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分的權利和義務,而不是在理意義上的不同部分各自有不同的所有權。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產或產,除非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在這個案件中,分割宅基地和地上房屋會損害到老人的合法居住權利,也無法保證分割后的房屋仍然保有原來的全部功能,并且分割也不符合國土政策。因此,法院駁回了張甲要求分割的請求。

家庭,尊重老人的合法權益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德。實現“老有所居”是政府、社會、家庭和個人的共同責任。民法典首次規定居住權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在老人養老和財產繼承上,更加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子孫繼承祖屋祖產時,應該懷著恩之心,友協商,妥善安排,充分考慮家庭員尤其是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權益。我們不應該因為一己私利而斷絕了家庭的紐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