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校玩鬧導致意外傷害的況并不見,如果造了嚴重的后果,責任該怎麼劃分呢?一起來看廣東某中學發生的一起搞惡作劇導致同學重傷的民事侵權案。搞“凳子”惡作劇不料致同學重傷思思和小杰就讀于廣州市某中學初一年級,二人是同班同學。一天午休時,思思起與前座同學流,小杰路過思思座位時,突起“玩心”,將思思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離,思思坐下時不慎坐空并摔倒,后腦到凳子后躺地不起。事故發生后,摔倒的思思第一時間被同學和值班巡邏的老師送去了學校醫務室并通知了家長。摔倒后的思思出現了嘔吐,脖子疼等癥狀,其家長趕到學校后,帶思思去校外醫院進行檢查,檢查結果顯示只是表面的挫傷。之后的幾天里,思思嘗試去學校上課,但是很不舒適。最明顯的反應就是眼睛痛,盯著黑板會流淚,并且連著后腦發痛。不久后思思再次被送往醫院,這次的檢查結果令人大吃一驚。原告訴訟代理人 劉繼:事故造思思同學視神經挫傷,視力急劇下降,最初下降到0.04、0.05,后面雖然有所恢復,但無法完全恢復。主要傷的癥狀是頭痛、眼睛痛、脖子痛,尤其是手痛得寫不了字,所以思思休學了一年,第二年重新讀初一。小杰的父母一開始很配合墊付思思的醫療費,但不久后雙方就出現了矛盾。小杰的父母認為思思眼睛痛,視力下降,與小杰的行為沒有因果關系。思思父母因與小杰父母及學校協商賠償事宜未果,便以思思名義將小杰及其父母、學校一并訴至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神損害金等。學校盡到職責 法院判定不需承擔賠償責任審理法院認為,據民法典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到人損害的時候,要看學校和教育機構有沒有盡到管理教育的職責。據介紹,校方日常辦學過程中,已經進行了安全教育,比如張中學生行為準則、安全準則標語等。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法譚海云表示,事發之后,班主任及時通知雙方家長,并及時把思思送去就醫,說明學校盡到了管理和教育的職責。因此,法院認為,學校方面在這次安全事故中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孩子闖禍家長須擔責被判賠償10萬余元爭議焦點聚焦到了小杰的行為和思思的傷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原告訴訟代理人劉繼表示,他們認為因果關系是能夠確定的,思思學后參加了軍訓,當時表現優異,還獲得了獎狀。“傷前眼睛視力正常,坐最后一排不用戴眼鏡。從摔的過程來分析,當時思思是整個人仰倒下去摔倒的,脖子及后腦都到了座椅的邊緣,倒在地上有兩分鐘都不了,其他同學幫忙才慢慢扶了起來。”摔倒的第一天,思思的檢查報告中并沒有如此嚴重的傷診斷,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思思的傷越發嚴重。據后續的檢測報告來看,思思被診斷為顱腦外傷、功能神經障礙以及視神經挫傷。醫生和專家分析指出,仰倒和撞會對中樞神經系統、供系統產生震和沖擊,造神經病變、供不足,引起一系列的頭痛、眼睛痛、手痛。小杰剛滿12歲,在民法典劃分中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闖禍,就要由他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小杰的父母承擔賠償責任。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法 譚海云:12周歲的孩子雖然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他有一定的規則意識,也有一定的認知能力。當小杰拉開思思的凳子,他其實能夠預見別人肯定會坐空摔倒。他知道會發生這個結果,還是去做了,主觀上有過錯,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小杰父母向思思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通費、神損害金等合計10萬余元。小杰父母不服,提出上訴。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了小杰父母的上訴,維持原判。因課間嬉鬧意外摔倒傷責任該怎麼算?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此前公布了一起案件。2021年6月3日上午,江西省高安市某小學二年級學生劉某在課間休息期間與同班同學金某胡某一同跑去上廁所,路上意外摔倒。據介紹,當時劉某跑在最前面,金某雙手抓住劉某跑在中間,胡某雙手抓住金某跑在最后。三人從廁所回來的路上,劉某在被金某、胡某追逐的過程中摔倒在地,金某、胡某也隨后摔倒。事故發生后,劉某被送至高安市人民醫院。經診斷,劉某上面兩顆門牙折斷。劉某父親出的司法鑒定顯示,劉某因牙折斷后續治療費為21440元。劉某父親與金某、胡某的監護人、學校協商賠償事宜未果,于是向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學校,兩名學生的監護人賠償原告治療費、經濟損失費等費用。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金某、胡某雖然都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其作為在校學生,應當有與其心智發育水平相當的安全意識和注意義務,三人課間期間一同跑去上廁所,金某、胡某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在追逐的過程中互相拉扯造劉某摔倒、傷,其二人的行為與劉某的損傷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故金某、胡某應當對案涉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法表示,兩名學生承擔的是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而產生的侵權責任,兩名學生的家長承擔的是監護人責任,即被監護人致人損害時,監護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劉某傷鑒定法院同時認為,原告劉某未確保自安全,下課后,在人員集的學校過道追逐奔跑,對事故的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故其本人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金某監護人、胡某監護人、所在小學分別承擔30%、30%、20%的賠償責任,原告劉某自行負擔損失的20%。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學生在校發生意外傷害事件校方是否當然需要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到人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然而,記者在采訪過程中發現,不家長認為,只要學生在校園發生人意外傷害,那麼學校就應該承擔責任。如何判斷教育機構是否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視頻▌本文來源:央視新聞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