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海洋因尋子案痛哭并表示準備上訴,但事實上,這已經為不可改變的現實。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中最重要的原則之一。據現行刑法規定,拐騙兒罪的最高刑期為五年。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拐騙兒罪是指拐騙未滿十四周歲的未年人離家庭或監護人的行為,其可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拐騙與拐賣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以出賣為目的,即是否打算將孩子出賣。如果是為了出賣,那就是拐賣;如果不打算出賣,而是自己養,那就是拐騙。
我個人認為孫海洋不需要再繼續抗訴,也不需要到信訪了,因為這沒有用。法律就是法律,目前的規定就是如此,無論怎麼折騰都沒有用。這里涉及到一個經濟學問題,即沉沒本不是本。沉沒本指的是已經花掉的錢,已經無法回收的錢。在做決策時,不應考慮沉沒本,只有這樣才能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決策。
是的,孫海洋尋子期間損失了很多錢,但這些錢已經無法挽回。在決定是否繼續糾纏此事之前,需要考慮投的力和金錢本,以及對家人的影響。如果投這些本而沒有任何收獲,你能接嗎?如果不能接,那就放手吧。這才是理決策的表現。只有放下才能解。
孩子已經被找到,而且這些年過得還不錯,這應該算是不幸中的萬幸。孫海洋也因此為名人,為何不利用這個機會直播帶貨,一年就能賺回所有的損失呢?與其一直糾纏這個事,還不如考慮一下孩子的。一直糾纏只會給孩子的傷口撒鹽,這并不明智。